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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信用办《关于实施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1-22  发布部门: 【字体 小  中  大 

 

各区(县)发改局、四大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现将省信用办《关于实施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的意见》(苏信用办〔201128)和《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信用办〔201129)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企业开展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并将申报企业名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申报表》(见附件,企业填写完整后打印并盖章,一式两份),于20111125日下班前上报至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同时将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zhangzhong516@126.com   

联系人:张忠、李俊;联系电话(传真):8363935513512536269(手机)。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515室。邮编:210008

 

附件:1、《关于实施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的意见》(苏信用办〔201128)

2、《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信用办〔201129)

     3、《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

苏信用办〔201128

 

 

 

关于实施信用管理百企示范

万企贯标工程的意见

 

各省辖市信用办: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诚信江苏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为抓手,以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创建为主体,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强化企业信用管理,提升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改进政府服务,营造信用环境,为促进我省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实现创新、和谐、安全、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实施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确立企业在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企业自愿参与,自主申报,自觉开展。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以企业自身贯标和创建为主,以信用服务机构咨询服务为辅。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参加、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严格规范。贯标工作要坚持标准规范,严格工作程序。示范创建工作要坚持好中选优,确保示范企业认定过程的客观、公正、科学。

(三)分级实施。省、市抓示范,市、县(市、区)抓贯标。省经信委(信用办)组织省级示范创建工作。市、县(市、区)经信委(信用办)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贯标,在贯标基础上,组织优秀企业申报市级、省级示范。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梯度发展、联动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服务引导。各级经信委(信用办)坚持以服务企业发展为根本,把切实帮助企业提升信用管理能力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信用服务机构要以高标准、规范化服务为根本,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实施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的工作目标是,在全省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主要行业中,创建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100家,培育全省信用管理贯标企业1万家。其中:今明两年,全省贯标企业达300家;今后每年新增一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贯标企业;到2015年,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达100家,全省贯标企业达1万家。

通过实施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要实现下列三个目的:

—— 引导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以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信用产品为基本导向,提升企业信用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 引导企业接受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委托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管理咨询。信用服务机构针对企业的实际状况,帮助企业查找信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建议方案并辅导企业实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 引导企业发挥信用管理典型示范作用。在全省各地区、各行业培育和树立一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信用管理贯标企业,带动本地区、本行业广大企业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的经营环境、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主要内容

组织企业按照《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开展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战略。引导企业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信用管理战略。

(二)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组织构架。引导企业明确信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应成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

(三)建立和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为基础、风险防范为核心的信用管理制度并切实贯彻实施。

(四)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引导企业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技术,规范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有效开展各项信用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强化客户资信管理、信用档案管理、客户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商账管理,合理利用外部信息和服务,切实防范风险,稳步开展信用销售。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强化自身信用建设,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持续改进企业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对信用管理工作状况开展内部和外部评估,不断改进完善,提升信用管理水平。

省经信委(信用办)将根据企业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的实践,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标准,并根据标准制定贯标评审的评分细则和操作规范。

四、实施步骤

这项工程分“百企示范”和“万企贯标”两个层面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在企业贯标的基础上开展。

(一)市县组织企业贯标。

1、企业自愿申报。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委(信用办)申报贯标材料。各县(市、区)经信委(信用办)审核确定开展信用管理贯标的企业名单。

2、企业自主贯标。企业应高度重视,成立贯标小组,认真对照信用管理标准自主开展贯标工作,可委托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咨询辅导。企业在贯标过程中,应明确信用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编制相关制度文件,建立完整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进行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

3、组织贯标验收。自主贯标工作完成后,企业可提请贯标验收。省辖市经信委(信用办)统一组织贯标验收,经公示程序后,向通过贯标的企业颁发全省统一格式和编号的贯标证书,并将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经信委(信用办)备案。

(二)省级认定示范企业。

1、市级组织申报。省辖市经信委(信用办)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创建工作,并在市级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示范企业。

2、企业开展创建。企业可委托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企业信用管理咨询,在贯标的基础上,对照标准进一步开展示范创建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3、组织验收审定。省经信委(信用办)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确定省级示范企业名单,经公示程序后,制发牌匾和证书。

4、实施动态管理。对省级示范企业实施网上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一经查实企业有不符合《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或重大失信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并予以公告。

五、工作组织

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全省各级信用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创建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经信委(信用办)要高度重视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将这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本地区企业贯标和示范创建的实施意见报省经信委(信用办)备案,明确专人负责,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经信委(信用办)汇报。要主动协调工商、质监、税务、金融、劳动、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协同推进工作;组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核实,确保企业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组织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咨询,切实提高企业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做好宣传推广。省、市、县(市、区)经信委(信用办)会同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对创建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集中宣传。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经信委(信用办)在相关媒体上统一发布。经信委(信用办)及时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推广;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信用管理培训

(三)引导中介规范服务。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委托和各级经信委(信用办)要求,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时,应成立项目小组,配备具有专业职业资格或从业经验的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服务规范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赴企业开展现场调研和辅导培训。市、县(市、区)经信委(信用办)要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咨询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并上报。各信用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经信委(信用办)汇报。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1)省级示范企业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在省经信委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参加省经信委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过程中,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2)省经信委(信用办)积极争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示范企业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咨询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3)省级示范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优先列入省经信委有关信息化专项计划。(4)省经信委(信用办)积极协调省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供应商、采购商等应用信用管理贯标评审结果。(5)市、县(市、区)经信委(信用办)应给予本地区省级示范企业、市级示范企业和贯标企业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支持。

 

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信用管理 贯标 示范创建 意见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1031日印发

共印30

 

 

 

 

 

 

 

 

 

 

 

 

 

 

附件2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

 

苏信用办〔201129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

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信用办:

现将《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信用管理 示范创建 实施办法 通知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1031日印发

共印30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

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根据《关于实施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贯标是指企业贯彻《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分级实施、服务引导的原则。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不得因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由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贯标申请、实施贯标和贯标验收三个环节。

第四条 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在企业贯标验收的基础上,按省和市两级开展,分别由省和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企业申报、示范创建、验收审定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

第二章  信用管理贯标申请

第五条  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发布贯标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贯标,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辖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

(二)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团队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高。

第七条  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申请贯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开展贯标。

第八条  企业申请贯标时,需提交《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申请表》。

第三章  信用管理贯标实施

第九条  企业获准开展贯标后,应及时成立贯标小组,制定贯标工作方案并报贯标申请受理部门备案。贯标小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并指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贯标相关事务。

第十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委托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咨询。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明确信用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贯标实施过程中,贯标小组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开展至少2次贯标培训。

第十三条  贯标工作末期,企业应对照规范,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形成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


第四章  信用管理贯标验收

第十四条  企业贯标工作完成后,可申请贯标验收。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贯标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贯标验收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贯标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

(三)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审核确定通过贯标的企业名单,经公示程序后,颁发全省统一格式和编号的贯标证书,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

第十七条  省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由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经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必须通过企业信用管理贯标验收,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性。

第十九条  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由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择优推荐。企业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认定为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二)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性。

第二十条  企业申报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材料由市汇总后向省转报):

(一)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计划;

(三)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

(四)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和验收审定

第二十一条 申报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在贯标的基础上,对照规范进一步开展示范创建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原则上均应委托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咨询,并在示范企业评审时提交由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制定贯标验收操作办法和评分细则。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省级示范企业进行评审。经公示程序后,对省级示范企业制发牌匾和证书,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示范企业的审定,可参照省级示范企业相关程序执行。

第七章  信用管理示范创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对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经查实企业有不符合《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或重大失信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咨询业务的规范性要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咨询业务应严格遵守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有关要求,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3

 

省信用管理

贯标

 

 

 

 

申报企业:                          

申报日期: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省信用管理贯标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

 

2、组织机构代码

 

3、工商注册号

 

4、法定代表人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6、成立日期

 

7、注册资本

 

8、所属行业

 

9、所属地区

 

10、注册地址

 

11、经营地址

 

12、邮编

 

13、联系电话

 

14、传真

 

15、主营业务

 

二、申请贯标的理由(包括在企业信用意识、信用记录、信用管理方面的表现等)

 

 

 

 

 

 

 

 

 

 

 

 

 

 

 

 

 

 

 

 

 

 

 

(单位盖章)

     

三、县(市、区)信用办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四、市信用办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五、省信用办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注:企业需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jsetc.gov.cn)下载本表格电子版,填报完整后打印并盖章(不得手写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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