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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须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08-05-13 发布部门: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要指标。记者昨从市科技局获悉,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作出明确界定。

  据介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原规定的一个主要指标是企业的主要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且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总和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法》则把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首要条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是产品(服务)属于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8大重点领域。此外,还必须满足三个“硬”标准:一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二是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取消了地域界限。过去,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今后不分区内区外,高新技术企业都能共同享受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我市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为833家,其中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45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515家。对于这些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复核期内仍可保留原等级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但只有经过重新认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过,由于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将在后续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另行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尚有待时日。

  据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须按25%税率上交所得税,但如果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则按15%征收。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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