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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1-05 13:45:49 发布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申报农业产业化江苏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现代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1、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2、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经销)额3亿元以上。
3、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与本地农户建立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4、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销售利润率2%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较好,产销率在95%以上。
5、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南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在宁省、市属涉农企业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报。
2、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第六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充分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意见,形成评定结果。
4、经审定通过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南京农村经济信息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报请市政府确认,并授予“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式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涉及企业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的,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优质”、“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资质,须由市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银行信用,须由企业开户行出具证明。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行终止评审认证;已经取得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企业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   监测管理与奖励办法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含)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和区(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考核管理,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县龙头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审一次。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为有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企业要就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填报有关报表(表式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发)。对监测不合格者,第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与方法
1、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指标、项目投入、品牌认证和自主创新以及辐射带动能力等。其中,辐射带动具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益联结机制,有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一般购销型,企业直接从市场购买原料;第二类是合同型,企业和生产基地签订原料收购合同,价格随行就市;第三类是保护型,企业和生产基地签订收购合同并制定最低收购保护价;第四类是返利型,企业从获取的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地和农户。第二部分是企业服务带动情况,指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服务,以及带动本地基地和农户数量,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
2、考核办法。年终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需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对照考核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核项目需现场验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龙头企业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各项指标以实现数为准)。根据审计结果和工作开展情况对龙头企业采取百分制综合考评,其中,销售收入(10分,市场带动型的龙头企业“交易额”换成“销售收入”)、利税总额(10分)、辐射带动(70分)和组织管理(10分)等内容。前2项指标得分为完成计划的百分比乘以该项权数。基地带动指标分两部分(见上条辐射带动)计分,第一部分占15分:第一种类型得0分,第二种类型得5分,第三种类型得10分,第四种类型得15分;第二部分占55分:其中龙头企业建立试验示范基地5分,为基地和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情况15分,带动本市基地和农户数量15分,带动农民增收20分。组织管理指龙头企业工作班子、工作措施的建立运作情况以及参加会议、报送材料等方面的工作表现,采取扣分办法,龙头企业未按市要求完成有关工作的,每次扣一分。四项指标得分累计为综合得分。龙头企业是集团公司,销售收入和利税统计口径以核心(层)企业及其在对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之和计算,年终审计时,龙头企业除了提供核心层企业财务报表外,还必须提供对外参股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其所占股份的证明,否则不予承认。
 3、奖励办法。市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分为单项和综合考核奖励。单项奖励主要是指对辐射带动、项目投入、品牌认证和自主创新以及经营指标按完成情况分别予以奖励。其中要加大对带动本地农户特别是低收入纯农户增收的企业予以倾斜。综合奖励,即按综合考评得分高低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市级后备龙头企业的考核
对市级后备农业龙头企业重点考核其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利润)和带动农户三个方面的内容,对完成情况好的,年度给予一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将向市政府申报列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市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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