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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发布时间:2007-07-31 发布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公用事业、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笔译和口译、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保险、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四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其中:
  1.放宽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将《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中有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的内容修改为:提供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香港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批给有关牌照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或以分行形式经营2年并且以本地注册形式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
  2.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金融合作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一)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二)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三)鼓励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会展业的合作:
  内地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四、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推动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
  (二)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
  五、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六、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廖晓淇(签字)               唐英年(签字)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1]

 

部门

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对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无地域限制。

 

部门

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要求,由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降至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2.允许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时,按照内地执业医师设立个体诊所的条件办理。[2]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B.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

c.数据处理服务(CPC843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D. 房地产服务

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地产管理服务(CPC8220182202

 

具体承诺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依据。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b. 市场调研服务(CPC86401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d.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CPC 8660

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CPC 86601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中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中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j.公用事业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参与内地中等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管网建设与经营。

  

部门

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o. 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p. 摄影服务(CPC87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和出版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装订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笔译和口译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广东省、上海市试点举办展览[3]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4],参展企业应为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2. 通信服务

C. 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无地域限制。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不超过50%

 


部门或

分部门

2. 通信服务

D. 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具体承诺

内地与香港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调整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