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公用事业、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笔译和口译、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保险、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四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其中:
1.放宽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将《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中有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的内容修改为:提供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香港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批给有关牌照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或以分行形式经营2年并且以本地注册形式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
2.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金融合作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一)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二)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三)鼓励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会展业的合作:
内地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四、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推动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
(二)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
五、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六、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廖晓淇(签字) 唐英年(签字)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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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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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专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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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服务(CPC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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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对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无地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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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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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专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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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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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1.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要求,由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降至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2.允许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时,按照内地执业医师设立个体诊所的条件办理。 |
部门或
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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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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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
c.数据处理服务(CPC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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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
部门或
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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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房地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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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地产管理服务(CPC82201,8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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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依据。 |
部门或
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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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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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市场调研服务(CPC86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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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
部门或
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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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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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CPC 8660)
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CPC 86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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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中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中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 |
部门或
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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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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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公用事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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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参与内地中等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管网建设与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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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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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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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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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
部门或
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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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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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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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 |
部门或
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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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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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摄影服务(CPC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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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 |
部门或
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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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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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印刷和出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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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装订服务。 |
部门或
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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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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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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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笔译和口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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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
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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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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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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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广东省、上海市试点举办展览。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参展企业应为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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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
分部门 |
2. 通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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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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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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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无地域限制。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不超过50%。 |
部门或
分部门 |
2. 通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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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视听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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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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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内地与香港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调整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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