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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25 发布部门:
各信用担保公司,各信用评级公司,各金融机构:
  2006年,按照发改厅企业[2006]8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发改委、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全市担保机构开展了信用评级工作,极大地推动我市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的提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4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和银征信[2007]48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开展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中小服〔2008〕22号)的工作要求,现就二OO八年全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揭示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能力和内部风险管理能力,促进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服务能力。
二、组织领导
由市发改委、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南京市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指导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市发改委财政金融处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统计处负责实施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级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相关要求
(一)评级对象
评级对象为信用担保机构。本方案所指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专门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以及商业信用交易等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原则上由江苏省信用评级专家评审会确定的评级机构承担。
(二)评级业务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市从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应向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文)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规定开展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信用评级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方法、指标体系、评级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科学评估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状况。在信用等级一年有效期内,对信用担保机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评级。
(三)评级业务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和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做好对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跟踪监测制度,组织成立专家组监督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行为,审查评级结果。同时将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纳入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有违反评级程序、以级定价、以价定级、提供虚假评级报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信用评级机构,将向各信用担保公司、在宁商业银行通报。
(四)时间安排
  南京市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从2008年4月开始启动,5月底前完成各项组织准备、评级机构和评级对象筛选确定,6月末完成确定的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经专家组审查评级结果后向社会公告。
四、推进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合作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合理使用评级结果,通过参考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与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合作,与信用等级高、经营规范、抗风险能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扩大合作范围、开展互惠合作。未参加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不得享受政府部门的各项政策补贴,有关单位要共同督促其加强整改,积极提升风险防范和管理能力,做大做强,实现业务快速开展和银保企三方合作多赢。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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