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促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0号)精神,现就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中小服〔2008〕22号)的工作要求,加强全市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由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组织实施。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金融机构查询使用,并作为行业监管和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0号)精神,为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中小服〔2008〕22号)的工作要求,规范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工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促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市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备案是指担保机构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材料、填交表格等接受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担保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的专业性机构。
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应占年度担保总额的80%以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收入应占年度总收入(总收入是指:营业收入与投资收益之和,不含担保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债券和信托计划的收益)的50%以上。
第五条 担保机构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或其它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
第六条 新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2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现已在经营的担保机构备案手续须在本办法公布后两个月内办理。
第七条 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机构备案时,应当填写《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四)担保机构(不含事业单位)章程;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八条 担保机构在备案时,可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取备案表,也可从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网址:www.njdpc.gov.cn)下载表格。担保机构应如实填报,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审核。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通知书》。
第九条 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发生与本办法第六条备案相关事项的变更;
(二)分立与合并;
(三)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担保机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式二份)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变更备案表;
(二)备案通知书;
(三)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变更备案的担保机构提交材料齐全的,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变更,重新核发备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备案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南京市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统计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二条 对按规定备案并愿意接受管理的担保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备案机关应予注销担保机构备案:
(一)担保机构注销登记或有关部门宣布终止;
(二)不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三)不以担保为主业;
(四)停业半年以上;
(五)成立后半年内未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六)未按规定上报报表或报表不实;
(七)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评级;
(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注销备案的担保机构从已备案单位名录中取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