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鼓励创业投资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建立专项资金与创业投资的联动机制,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我省特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设立了创业投资项目。主要方式为:由各地组织推荐符合创业投资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业投资公司与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投资意向洽谈,申报项目经专项资金的评审升序立项,创业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先行注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拨款资助。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额度不超过创业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额度,一般为1/2左右。 申报的项目和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申报企业的创新创业特征明显,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项目应为体现企业主营业务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申报项目应符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宗旨和要求,且属于《2006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规定的方向;
3、申报企业的股权结构清晰,能够接受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0%,接受融资后的企业原有股东的权益比例不低于50%,且股权设置体现了对创业科技人员的激励;
4、申报企业团队管理素质较高,管理规范,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5、参与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应符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委制定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备案。
6、鼓励各地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中的创业型科技企业申报的项目;鼓励以我省企业为主体、吸纳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在江苏地区实现产业化的创业项目;鼓励省市创业投资联合投入的项目;鼓励地方资金配套支持的项目。
7、正在实施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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