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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03 08:51:58 发布部门: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确保规范有序、科学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宁发改法规字[2006]1070号)的有关要求,现委托南京市节能评审中心、江苏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南京天得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三家中介机构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机构,承担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从由市发展改革委组建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成立的“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节能评估审查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节能评估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市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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